其构成往往存在着零散的法理学
第25(3)(a)条多年来,第 25(3)(a) 条一直是司法讨论和学术评论的主题,。这种模式规定,任何人犯下罪行,无论是作为个人、与他人共同犯罪还是通过他人实施犯罪,都应承担责任,这种模式被解释为包含多种责任子模式,即直接实施、共同实施、间接实施和间接共同实施。根据所适用的变体,需要证明许多构成要素。
以共同犯罪为例,法理学(一般)认为,共同犯罪需要证明两人或多人之间存在共同计划/协议,并需要被告通过关键性贡献控制犯罪(例如,见恩塔甘达案审判判决,第 774 段)。因此,作为起点,为了将某人作为共同犯罪人送交审判,分庭需要做出事实认定——达到所需的 巴拿馬 Whatsapp 號碼數據 门槛——即确实存在某种共同计划或协议。
在本案中,检察官在 DCC 中指控了两个总体共同计划,一个是“战略”共同计划(Nagïsonna 是其中的一员),另一个是“行动”共同计划(Yekatom 是其中的一员)。DCC 详细而详尽地解释了这两个共同计划、它们的起源和实施情况,并列出了两名被告做出的各种重要贡献。(参见 DCC概述,第 35-66 页)
然而,预审分庭决定,它根本不会考虑共同计划的概念,无论是在事实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值得引用相关段落全文:
共同计划的概念是追究个人对指控罪行的责任的一种手段,自法院成立之初,这一概念就一直是分庭受理案件的一个常见特征,这与特设法庭的判例一致。在本案中,检察官依据这一概念的变体,声称存在“战略”和“行动”共同计划,这是联合犯罪设计的两个不同且互补的方面。考虑到诉讼程序中确认指控阶段的有限和具体目的,分庭认为,就本裁决而言,没有必要或不适合确定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共同计划的概念或其在本案中使用的具体变体与法定框架的兼容程度。分庭铭记上诉分庭的判例,即共同计划可能是刑事协议的形式之一,尽管共同计划似乎无处不在,但共同计划概念与法定框架的兼容性及其相对于《规约》第 25 条的实用性远未成定局。(《确认决定》,第 60 段。(着重强调)
在采取这一立场时,分庭援引了Lubanga上诉判决,该判决指出“协议可以采取共同计划的形式”(第 445 段),并引用了Adrian Fulford 法官和Christine Van Den Wyngaert 法官的单独和不同意见,这些意见据称对共同计划与第 25(3)(a) 条责任的相关性表示怀疑(见脚注 106)。然而,这些意见更关心“对犯罪的控制”理论和该模式所要求的“贡献”的性质,而不是共同计划要素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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